饮酒行令,是中国人传统的饮酒方式。它既是一种烘托、融洽饮酒气氛的娱乐方式,又是一种文化存在。中国的酒令内容包罗了诗歌、谜语、对联、投壶、舞蹈、下模、游戏、猜拳、成语、典故、人名、书名、花名、药名等方面的知识。在某种意义说,酒令是一种小型的趣味文化的百科全书。 酒令起源于何时,现已无法考证。据宋朝人宣革《酒谱.谱令十二》说:“《诗.雅》云:“人之齐圣,饮酒温恭。又去既立监之,或佐之史。然则饮之立监史也,所以已乱而备酒祸也,后世因之有酒令。”卖革的意思是说,酒令在周代是监督饮酒者不得悖越酒礼的“仲裁人”。对此,清朝人郎廷极在《胜饮编》中说“监史之设,本以在席之人,恐有懈倦失里者,立司正以监之也,后人乐饮,遂以为主令之明府,则失礼意,多矣。”显然,后世的酒令官是在周代监史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。 虽说酒令的缘起很早,但作为一种通行的饮酒习俗是至唐朝才蔚成风气。当时的酒令官称作“明府”。唐皇甫松编写的《醉乡日月》中就提到“明府之职,前辈极为重难,盖二十人为饮,而一人为明府,所以观其斟酌之道,每一明府管骰子一双,酒杓一只”。明府之外还需设“律录事”和“统录事”。由于“律录事”是直接行酒令的,因而对他的要求颇高。凡充光律录事的人需具备善令、知音、大户三个条件。善令,是指于词令,能及时编制酒令;知音,是指懂得音律知识;大户,是指酒量大。“胱录事”的职责与律录事又有所不同,他主要是维护酒席秩序纠察违犯酒律的行为,由于胱录事秉公执法,故以选“刚毅木讷之士为之”。至于作为娱乐活动形式的酒令,其内容丰富多彩,多为后世所仿效。经宋元明的发展及至清朝酒令形式超于完备。 自唐至清,有关酒令的著述,大约有《醉乡日月》中的小酒令(已佚),宋朝李荐《罚爵典故》、宣革《酒谱》中的《酒令十二》、元朝人曹继善《安雅堂酒令》。 明朝人表宏道《觞政》酒令十六则、哀福征《阻阵谱》、巢玉《嘉宾心令》、田艺衡《醉乡律令》、《小酒令》等,清人俞敦培的《酒令业钞》可设是集唐朝以来酒令著述之成。该书依据酒令的内容、性质及其适应范围,把酒令分为古令、雅令、通令、筹令四大类。实际上,古令可分别划入其它三令,因为它并无特定的含义,仅是就汉唐迄明,针对清朝而言的“古”。 |